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 你是否遇到过培训机构“霸王条款”?在退费时莫名多出很多条件、无限延长退款时间或是强制扣取高额手续费;上第一节课后只能退费60%;广告上写着“包教包会”,合同里却写着“不保证教学效果,余款不退”。这些情况都让家长十分“头疼”。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秩序,化解校外培训的合同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浙江省台州市于3月份起,在全市率先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集中整治行动,并于近日公布了整治结果。 据了解,集中整治开展以来,台州各地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部门,组织教育培训机构召开了动员会,要求机构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将合同文本上传至省合同备案系统,截至目前已上传600余份合同,接受社会监督。随后,各地成立了评审专家组对教育培训机构上传的合同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了200余条评审意见并第一时间将意见反馈给企业,督促其修改。全市对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11起。台州市市场监管局还邀请专家,对教育培训合同中的部分不合理条款进行了分析。 例如,有条款提到:“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专家组表示,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有条款提到:“套餐(课程)中约定的授课老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更换同等水平的老师,乙方不得有异议。”专家组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变化时需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约定。 有条款提到:“此套餐(课程/卡)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有效,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专家组认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此条款对预付费卡有效期的规定明显违法。 有条款提到:“本套餐(课程/卡)不得退费。”“本套餐(课程/卡)不得转让给他人。” 专家组认为,消费者有订约的自由,也有依法解约的自由,经营者无权禁止。消费者购买套餐(课程/卡),享受经营者提供服务期间有权力提出解约并办理退套餐(课程/卡)的要求,也可以办理套餐(课程/卡)的转让以及换取其他套餐(课程)及服务的事项等。 台州市场监管局还各位家长,在培训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自身权益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