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一家企业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另一家企业明知上一家企业进口冷冻食品尚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11月中旬,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这两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经查,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厦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要求,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62.3751万元。11月18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1871.2555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炯蔚、主要负责人李晓丽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张炯蔚罚款15.3万元。 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明知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其贮存的冷冻猪肉未进入厦门市集中监管仓也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构成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供贮存条件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10.8元。对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供贮存条件的违法行为,11月16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10.8元;罚款13.5万元。林育荣作为法定代表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罚款19.6369万元。林铭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罚款18.976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