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53亿辆,其中汽车3.53亿辆,这为二手汽车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车辆来源,再加上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政策,也促进了二手车交易的发展。 但在二手车交易中,也存在商家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等,故意隐瞒车辆事故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甚至恶意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那遇到这些问题,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花55万买下二手车 竟是“全损事故车” 北京市民金先生与某知名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署销售协议,购买了一辆行驶里程仅有7100多公里的二手品牌车,车辆价款55万余元。购车后不久,金先生发现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异常抖动等问题,后经检测和调查,发现这辆车发生过重大事故。 
金先生认为,自己购车是在车辆发生事故6个月后,作为车辆的官方特约经销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4S店,竟然完全对自己进行了隐瞒销售,他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车辆,并进行3倍赔偿。 法庭上,金先生还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该品牌汽车的官方网站,宣传其销售的二手车无重大车辆损伤,无重大改装,通过官方认证二手车110项标准检测,在4S店的二手车展厅里和车上也都贴有官方认证二手车标识。 
在官方特约经销商的4S店内,花和新车接近的价格竟然买到一辆全损事故车,金先生认为,这与他们的宣传和承诺完全不符。对此,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这辆车也是他们从别人手里高价收过来的,对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涉案的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其有义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涉案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根据该品牌汽车官方网站的宣传,其特约经销商是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的,可以辨别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是否进行过改装。 
法院最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与金先生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侵害了金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构成欺诈!商家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车辆并进行3倍赔偿。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在将汽车销售给金先生时,确实不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遂提起上诉。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撤销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金先生购车款551500元,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1654500元。 法官提示,作为二手车经营企业,首先就是要依法诚信经营,对车辆的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如实、完整告知消费者,任何隐瞒行为都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