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还是“知情权侵害” 如何界定? 在二手车买卖中,如果商家故意隐瞒或虚构重大事实,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交易决定,商家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商家明确告知车辆损伤的重大事实,没有把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告知,那么,这种情形算欺诈吗? 
北京的张女士想买一辆电动车,在看车时,恰好某国际品牌一辆原本价格90多万元的车,在作为公司行政用车一年后,折后价54万余元出售,这让张女士心动了。购买前,销售人员明确告诉她,这辆车更换过后电机。 购车前张女士曾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对方都告诉她没有。在完成车辆登记差不多一个月时,她儿子联系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保险,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竟告诉他这辆车发生过事故。 
针对这次事故,汽车销售人员解释说,车辆在一年前确实有过一次出险记录,当时这辆车发生剐蹭事故,右后叶子板、右后轮毂等部位需要做钣金和喷漆,预估维修费用4500元,但由于损伤很小,当时并未实际换件维修,他们之前并不知情,所以没有告诉他。 对于这次事故,张女士耿耿于怀,认为是汽车销售公司故意对她进行了隐瞒。张女士请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并对自己进行3倍赔偿。 
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再三辩称,对于这次事故,他们因未查到维修记录,误以为车辆不存在事故,确实不是故意对张女士进行隐瞒。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女士购买车辆前,汽车销售公司已明确将车辆更换过后电机这样的重大事实告知了她,同时,连车辆前部轻微的擦伤受损情况也告知了她。至于车辆右后轮部位因发生事故受损的情况,当时销售人员确实没发现,主观上并无刻意隐瞒的意图。 其次,就电动汽车而言,电机属于直接关系行车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张女士在明知电机更换的情况下,依然决定购买,是对车辆状况以及大幅优惠后,对性价比认可的情况下做出的购买决定。 据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但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车辆出险情况应属其可以查询获取的信息,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前未全面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最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女士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