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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监管新规出炉 强化消保负面清单监管
 
2025-01-23 09:30:4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金融监管总局1月17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举措,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385家,贷款余额7514亿元。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行业可持续发展基础。

网贷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暂行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记者了解到,“20万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政策过渡期。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利率是借贷双方的核心关注点。《暂行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年化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在展业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5类行为列入消保负面清单

如何让小贷公司合规经营?《暂行办法》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彻到业务流程各环节。例如,在展业时要全面公示公司基本信息、产品描述、风险提示信息等,将强制阅读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前置环节,并在合同中以醒目的形式载明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内容。同时,将以下5类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负面清单监管,包括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办理贷款或者以大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银丹认为,一方面,小贷业务主要覆盖的是信贷长尾人群,这部分群体金融知识素养不高,通过正面规范和负面清单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暂行办法》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不正当营销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减少行业内的不良竞争,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加成熟、透明和合规的方向发展。

严格催收行为及合作机构管理

针对饱受消费者诟病的催收环节,《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根据新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不得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不得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不得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小贷公司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客户同意方可使用,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向他人提供、公开、删除客户信息。在投诉及争议解决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明确反馈机制,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发挥自身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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