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现如今,瑜伽、舞蹈等各种室内运动深受女性消费者喜爱,但是,也带来不少消费纠纷。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成功调解一起与瑜伽相关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7月22日,消费者唐女士来电投诉,称其在去年12月底时报名参加了新桥镇某瑜伽学院的瑜伽班,缴纳了学费14980元,双方口头约定:该培训班将于2021年4月份开班,课时为45天,届时商家会主动通知当事人上课。结果唐女士缴费后,一直等到今年7月份,才等来了该瑜伽学院的开班通知。而唐女士因工作变动,现已去了外省,事实上已不可能参加培训,所以唐女士立即向该瑜伽学院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要求,但遭到了对方的一口拒绝。 唐女士在与该瑜伽学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申请投诉维权。新桥分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瑜伽学院开展调查工作,工作人员在现场找到了学院的主管,向她阐述了投诉人唐女士的诉求和理由,结果该主管当场不假思索地表示,瑜伽学院与唐女士签订过合同,唐女士违约在先,学院不会退她一分钱。工作人员当即要求该主管提供已签署的合同文本,主管说:“合同保管在总部,总部有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所有的消费纠纷。” 在此情况下,工作人员与该瑜伽学院总部的法律顾问取得了联系。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法律顾问表示,学院拒绝给当事人唐女士退款,理由是唐女士在阅读合同的特别提示条款后自愿签约的。工作人员发现,法律顾问提供的合同文本里确实有条特别提示条款:“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对该学院课程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做出慎重决定,乙方签订合同后如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定金或年卡费用,该学院不予退还。”基于这条似乎无可反驳的条款,该学院负责人明确表示,非但拒绝退款,而且明确拒绝调解。 新桥分会工作人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发现唐女士提供的合同及收据上未写明培训班开课的时间,只写着定金和会员费,无法认定双方口头约定,但该瑜伽学院的格式合同条款中却有着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 工作人员主动电话联系学院的法律顾问,在和她反复交涉的过程中,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去沟通,在多次电话沟通后,该瑜伽学院也认识到其合同格式条款存在问题。因唐女士不方便来新桥处理此案,最终通过新桥分会电话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退一半学费7490元,同时,新桥分会责令经营者对瑜伽格式合同的违法条款进行整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投诉人瑜伽学院拟定的只对自身有利的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投诉人唐女士除要承担违约责任外,经营者应当退还其学费。 通过该案例,江阴市消保委在此建议消费者进行大额预付式消费时要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同时也要看清条款内容,明白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后再签约付款,以免造成日后维权难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