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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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5-03-18 09:34:0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3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预付费、计量、合同等领域产生的消费纠纷。

马山县嘻哈儿童乐园闭店不退预付款案。2024年5月31日,消费者向马山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购买了马山县嘻哈儿童乐园充值储值卡,卡内还剩余6次未消费。消费者于5月25日看到商家正拆卸店内游乐机器设备,询问是否将闭店停业,并提出若停业应退还未消费钱款,店员告知拆卸店内机器设备只是进行维修。5月31日,儿童乐园已人去楼空,商家未在店内外张贴闭店通知。为尽快解决纠纷,马山县市场监管局迅速介入,指导场地出租方在现场设立临时服务点,接受消费者咨询,统计退款人员名单。经核实,因经营不善经营者已将店铺搬离原址,但未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涉及消费者100多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经调解,儿童乐园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4494元。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无营运资质案。2024年3月10日,消费者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订网络预约出租车。消费者上车后,驾驶员在半路未经消费者同意随意搭乘另外两名乘客,消费者认为该驾驶员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遂向12328投诉热线进行投诉。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投诉情况属实,且运输派单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网络预约车平台公司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方可从事营运,网约车平台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安排没有取得营运资质的网约车从事营运,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长洲区火记河鱼档等商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2024年6月17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举报,反映梧州市长洲区新城市场火记河鱼档、啊清水产品档、鲜鱼行业169#号摊位存在缺斤短两行为。经初步检查,上述3户商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放置标准砝码称量的重量数字显示正常,但发现该秤无检定标识及检定封印。2024年6月18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梧州市计量测试所检定,结果显示上述商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均可进入欺骗程序,2kg的标准砝码通过按不同功能键称重显示分别为2.1kg、2.2kg、2.3kg。涉诉商家存在使用未经检定且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上述商家分别作出没收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罚没700元的行政处罚。

百色市右江区韦某妮销售添加硼砂猪肉案。2024年7月25日,百色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在百色市右江区拉域市场鲜肉行发现,韦某妮经营的猪肉摊位待售猪肉及案板和抹布上有少许白色粉末。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硼砂检测试剂对其销售的猪肉、案板和抹布上残留的白色粉末晶体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查明,自2023年夏天起,韦某妮为避免猪肉因天气炎热出水发臭,在猪肉上涂抹硼砂,以达到猪肉保鲜目的。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韦某妮销售的猪肉进行检验,结论为检出硼酸成分,实测值265mg/kg。韦某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硼砂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韦某妮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柳州市柳南区蔡某照拒绝履行合同案。2024年3月,柳州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18年12月31日在柳南区新时代商业港(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内蔡某照经营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张木床,支付金额1990元。因新房尚未装修好,2020年消费者到该家具店告知延期送货;2022年再到商业港时发现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已撤场,涉诉家具店不知去向。消费者经多方打听,于2023年联系到涉诉家具店原导购员万某鹏与老板蔡某照,均称在商场撤场时已按供货合同送货完毕,对消费者送货或退款要求置之不理。经核查,蔡某照为涉诉家具店的实际经营者,柳州市消委会多次与蔡某照沟通推进纠纷解决,但其在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借口已送货完毕拒绝协商,调解工作无法推进。蔡某照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且消极应对投诉和消委会调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柳州市消委会决定支持消费者起诉,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支持。柳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营者蔡某照提出愿意调解,向消费者当场致歉并支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费共28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广西方洲设计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修定金纠纷案。2024年4月起,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关于广西方洲设计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方洲公司)装修定金纠纷投诉。消费者称与该公司的装修定金协议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文本突出显示“广东方洲装饰集团”名称,且涉诉公司经营场所外墙及门口均使用广东方洲标志,误导消费者认为合作公司为广东方洲装饰集团,要求广西方洲公司退回已交付的定金。为解决纠纷,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启动“律师在现场”机制,委派公职律师参与投诉处理,上门了解情况、释法明理。经调查发现,广西方洲公司的家装定金协议第七条规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仅约定消费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企业违约责任,存在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情形。双方签订合同为定金合同,消费者作为民事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决定的大额支出负责。投诉发生时,广西方洲公司已出具设计效果图,实际产生了设计费用。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协商一致,涉诉公司从定金中扣除设计服务费用后,退回5名消费者3.5万元。随后,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方洲公司开展行政约谈,督促企业强化自律诚信经营,自觉承担企业责任,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宁明县养乃世家羊奶粉店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2024年3月至4月,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家中老人被宁明县养乃世家羊奶粉店通过播放视频、讲师上课、赠送小礼品、买产品可成为会员外出旅游等方式,蒙骗诱导购买4000到8000元不等的羊奶蛋白肽等商品。调查发现,涉诉奶粉店经营场所电脑中的培训资料含有“因为补硒可以保肝造血,解毒排毒!毒素过多会得癌症”等宣传内容,大量引用未经证实的临床实验功效、治疗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宁明县养乃世家羊奶粉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闭店不退预付款案。2022年3月至6月,多名消费者在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以下简称美容院)办理了储值型会员卡,充值几百至数千元服务费,数日后发现美容院关门,导致上述消费者会员卡无法使用。经查询,美容院经营者覃某珍于2022年5月14日将该美容院协议转让,但未公开告示,并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该美容院营业执照。46名消费者向广西柳晟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通过诉讼追回损失。广西柳晟律师事务所从2022年7月起,对46名消费者一对一指导,花费近2年的时间调查、收集、梳理证据材料,并对后续执行着手准备,于2024年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审理认定,覃某珍将美容院转让给第三人却未进行公示,在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被注销,其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的情况下,覃某珍作为个体经营者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柳州市鱼峰区慕伦雅美容院的债务。2024年3月14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覃某珍向46名消费者归还会员卡余额共计54134元。46名消费者获得胜诉。

梧州市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024年6月,黎某在梧州市长洲区蓝天幸福颐养院的养老院内生活时,不慎跌倒导致腿部受伤,因养老院已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各方多次协商理赔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黎某儿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梧州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调委)申请调解。考虑到黎某年龄较大且身体尚未康复,不便到场调解,保调委决定组织纠纷双方开展远程调解,邀请法官以及消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司法区块链技术对证据进行固定,帮助各方提前进行证据交换,减少了正式调解时质证的时间。通过调取老人摔倒监控视频,证明黎某确系在养老院意外摔倒受伤。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落实2024—2025年度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梧州市中心支公司承保梧州市2024年度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对本次黎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10月17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在2024到2025年度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黎某医疗费及护理津贴1.46万元。相关费用按照约定已于2024年10月23日支付完毕。

南宁中新正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区营业部退费纠纷案。2024年12月25日,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岳父李某和岳母全某报名参加南宁中新正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区营业部(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6天老挝游,旅游时间从202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团费2960元/人。李某在前往集合地点南宁机场路上突发脑梗,被全某送到医院救治,2人无法随团出行,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团费。经调查核实,涉诉旅行社具有合法开展旅游业务资质,李某、全某报名参加老挝游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共交纳团费5920元。发团当天,李某因突发疾病需要治疗,已不适合外出旅游,李某、全某第一时间联系旅行社协商退团退款,但旅行社以个人原因未及时参团属游客违约为由拒绝退回团费,因此产生纠纷。依据《旅游法》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旅行社为保障本次出游已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预订交通工具和膳宿等前期准备,实际产生费用支出,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双方调解,释法明理,帮助拟定解决方案。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旅行社扣除已实际产生的防城港至南宁机场往返交通费后,向李某、全某退还团费余款共550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顾艳伟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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