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打人,个人行为个人担责! 检察日报 9月26日凌晨,长沙的周女士和朋友聚完餐准备回家,在某平台上叫了一辆网约车。后周女士与网约车司机在接洽中发生不快,周女士取消订单并用手机拍了车牌,却遭到司机的辱骂和掌掴。目前,在公安机关协调下,打人司机已向周女士道歉,并赔偿3000元(9月29日九派新闻消息)。 “平台派的司机打了人,平台是否也该赔钱?”消息评论区,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这一问也可谓“疑出有因”。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次打人事件,就发生在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时间段,而且是由司机接乘客这个工作过程引起的。 用人单位要在多大程度上、何种范围内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担责,是解答这个疑问的关键。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员工在对外执行工作任务中与单位之间的代理关系。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规范的就是第二种关系。而要判断平台对司机的打人行为应否担责,就先得弄清楚:“打人”这个行为是否与司机“执行工作任务”有关。 从报道情况看,首先,司机的打人行为显然不是出于公司规定、指派而作出的,相反,一般网约车平台都会要求司机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打人行为发生在周女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之后,其时双方已不存在业务关系,而纯粹是两个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了。这位网约车司机打了周女士,在法律上属于“个人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个人行为由个人担责,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公安机关的处理既合法,又合理,具有良好的价值示范效果。 这里试图厘清平台与司机之间的责任界限,不是要替平台开脱,反而更有助于正确压实平台等新型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这种主体责任,指的是平台要对其签约劳动者承担起用人单位本应尽的责任,如落实劳动保障、加强管理培训等。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曾存在争议。当前,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成主流观点并正在形成共识。现实中,平台试图通过要求签约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为自己甩锅的现象还有,但已备受舆论诟病,有关部门也正在予以关注和纠正。眼下,“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已成为有关部门近年来所出台一系列文件中的“关键词”,也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的过程中,要求平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是值得注意的另一种认识偏差。只有厘清双方责任界限,平台责任平台承担,个人行为个人担责,健康规范的平台劳动关系才能逐步建立起来。 当然,对签约劳动者加强教育、培训和纪律要求,也是平台分内的事。这次打人事件之后,平台负责人向周女士表达了歉意,表示会对涉事司机的账号进行封禁和罚款。这样的处理,不但是平台应有的权限,更是出于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